复兴玻璃产能指标拍卖之解读——旁观的非旁观者论压哨之拍首先是凌源世明之破产整体资产拍卖的流拍,随后是拆分拍卖的小试牛刀,7300 万元的总价和单价9.01万元吨/天(加上核定有效吨 位不足的因素也可以算 10.04 万元吨/天)的市场价格定位腾空而出。
其次是信义玻璃(营口)有限公司以 13288 万元之高价从强劲对手手中夺得沈阳耀华的 800 吨/天平板玻璃产能指标。也使平板玻璃产能指标价格竞争再创新高。
沙河大光明(嘉晶)玻璃完整的生产线和产能指标配套齐全,拍卖之前的各种风险提示尽显司法过程的人性化,注定了其拍卖干净、 利索、稳妥、理性的司法行为特征和市场竞争特点,最终以14.21 万元吨/天落锤。
时近年底,本年度最后一场法拍踩着工信部即将终止长期停产企业进行产能置换的哨声迈进了法拍交易市场的大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 年 12 月 19 日10 时至2020年12月2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对阜新市阜兴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300吨浮法玻璃生产线吨压花玻璃生产线产能进行公开拍卖。尽管玻璃人自2020年9月9日之后几经上下其心也算适应了,但终不过这刺激太过突然,倒让玻璃人的心紧缩了一下,也让前几次拍卖中失之交臂的几家参与企业不禁又要跃跃欲试。
上下其心尚远未结束——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 通知书》送达至辽宁省工信厅后,工信部门迅速查询资料、询问相关企业和基层管理部门,得知其尚存瑕疵。本着对人对事负责任的态度辽宁省工信厅以《关于产能置换政策及阜新复兴玻璃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重申国家产能置换政策相关规定及辽宁省产能置换工作操作流程及要求,特别对阜新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产能的合规性作风险提醒,请相关涉及企业充分考虑存在的风险。
随后有人将之解读为:四大瑕疵——既“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合规性的证明文件”、“初查 该拟拍卖产能指标的合规性手续不全”、“按规定流程做退出公示公告的时间不够(按要求公示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院打架——相关法院的执行要求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不可谓解读不细、 不可谓解读不及时、更不可谓解读不用心。
再在其后,企业与法院、申请执行人合作,达成共识,一方面邀请专家现场核查、调阅资料、审核手续,最终专家论证证明该产能指标合规性文件支持380吨/天的有效产能,此专家意见一举解决了“清单”和“合规性”两个问题。另一方面企业积极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提交材料,积极申请退出,经与行业专家和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寻求程序上的稳妥。辽宁省工信厅综合考虑企业利益、地方利益和行业发展因素允许企业先行办理产能指标退出公示公告事项,经区、市、省 三级工信部门的共同努力,该产能指标退出公示公告事宜于2020年12月17日15:08分在辽宁省工信厅网站上正式公示,至 2020年12月31日正好满足10个工作日的流程要求。再次,是依法争取企业权益,寻求依法解决“法院打架”的问题。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200*)1**号》与有关法院达成执行一致意见。至此,被人用心解读的“四大瑕疵”一一迎刃而解。
然而,时近年终的这一拍,似乎注定了好事多磨的宿命轮回—— 2020 年 12 月 16 日,玻璃行业管制新规终于浮出水面——工信部发布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此稿一出似乎又给高温蒸腾下的玻璃行业迎头一盆冷水,也似乎给正跃跃欲试的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产能指标竞买者以窃喜和犹豫——窃喜者觉得此拍必定被“征求意见稿”严重影响价格、 似乎可以低成本将380吨产能指标收入囊中;犹豫者则研判是否会在不远的将来平板玻璃产能指标会有价无市、甚至无价无市?此时竞拍岂不傻乎?总之,价格低迷研判为主、产能指标限制即将放开的自我暗示充斥着所有侥幸者的心头。
上世纪 90 年代始的价格双轨制导致了玻璃以基础材料的身份洛阳纸贵,国家产业政策放开又导致国内玻璃产能迅速跃居到绝对的世界第一;至 2000-2002 年行业尝到了苦头,第一次行业整合以东北为最剧,福耀玻璃、耀华玻璃、华尔润集团分头进军东北。那一轮整合 3解决了行业过剩加剧了短缺成本的弊病。人们的兴奋尚有余温时,起源于东北的又一轮倒闭随之而来——沈阳耀华、凌源世明、阜新恒瑞 和复兴都是这一轮的牺牲品,规模、质量、品种、技术缺陷都是这一 轮淘汰企业的痼疾。而这个时候也恰恰是行业整合手段最严厉的开始,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到《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2014 年本)》、再到《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 号》 、再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 号》等一系列重拳严打之下行业逐步规范有目共睹。
所以,一众误以为要“放开”者慎言慎行吧。今日之行业局面可不是仅仅是靠着你的掌控,其背景一定是行业整顿整合的必然结果。
其实,读文章和解读政策也是需要一点功夫的。即使《实施细则(修订稿)》说“光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也要看看后面的“但”……四个要点:一要行业组织听证会,行业组织里可都是明白人啊?不好对付、不容易糊弄滴;二要论证“两 个性质、两个水平”,没水平的肯定论证不过去;三要“并”公告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谁敢给你弄虚作假?四“还要”承诺不生产建筑玻璃,记住——是“不生产”!!!不生产的空子不可以钻诶!!!
再说时效,前稿《实施细则》说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停产……将不能再进行置换。现在,新的《实施细则(修订稿)》明确告知“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 4生产线不能用于产能置换”。换言之,此拍或许是给你最后的一次机会——也就是把别人的产能指标通过公平竞争变成你的产能指标的机会。以后,这样的机会几乎没有了。
以后的置换,一定是遵循产业发展要求的置换;一定是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置换;一定是产业链条吸引的置换;一定是资源富地聚集型的置换;一定是大集团资本整合的置换;也一定是更高发展标准的置换。再想想这样一个企业搬迁、整合、迁建带来的置换……哪一个企业和政府不乐于接受?指标之争何以弱化啊?
还有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实施细则(修订稿)》放开了光伏玻璃和汽车玻璃的产能指标置换的限制不假,潜在的一个限制是“光 伏压延玻璃和汽车玻璃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如何理解?笔者思虑笨拙,大致理解为“你可以进来、也可以出去,就是不能置换成建筑玻璃”。这个风险的价值如何测量?其实在于你在生产线建设之初 就一定要给自己一个争取上户口的机会,你的户口本上写的什么,属性就是什么。笔者不得不说,到底是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尺寸拿捏的恰到好处。
有人寄希望于法院的变价处理?此轮产能指标大清理之后,法院处置的几率尚存几何?即使偶有法院变价处置,征求省级工信部门的意见,请问能有几个不合规的呢?既是合规,还可能流拍吗?可能三拍两降吗?还可能协议转让吗?本人强烈不看好后市的产能指标交易中存在价格投机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