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 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与GB 9656—2003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前风窗以外夹层安全玻璃抗冲击后的样品状态要求(见5.3.3.3,2003年版的5.12.2);
——删除了前风窗以外用夹层安全玻璃及塑玻复合材料的以试验片为试样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见2003年版的5.10.2);
——原标准中7.2~7.14中所有有关检验样品数量及判定的内容合并为附录B。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玻璃安全特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M类、N类、O类、有驾驶室的L类车辆、农业和林业专用车在内的机动车用玻璃。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137.3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3部分:耐辐照、高温、潮湿、燃烧和耐模拟气候试验
GB/T 5137.5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5部分:耐化学侵蚀性和耐温度变化性试验
QC/T 1119—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QC/T 1119—2019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用于车辆上,由无机材料和/或有机材料经处理或复合而成的透明材料。能有效减少人员伤害的可能性,并具有一定的视野、强度和耐久性。
安装在机动车上用于为驾驶员和乘员提供观察视野GB 9656-2021 英文版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规范、采光、分隔车厢空间或其他功能用安全玻璃。
由单层玻璃通过特殊热处理,增加其机械强度,且破碎后能够控制其碎片状态的安全玻璃。
由一层或多层无机材料与一层或多层有机材料复合而成,且安装后其面向乘客的一面为有机材料。
由钢化安全玻璃、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任意组合并以间隔条均匀隔开,并且周边粘接密封的玻璃组合件。
在钢化安全玻璃、夹层安全玻璃或由钢化安全玻璃和/或夹层安全玻璃组成的安全中空玻璃内表面粘贴塑料膜制得的玻璃。
注:包括但不限于天窗、侧窗、后窗、车厢内隔断或分隔窗、双层客车位于上层车厢的所有部位的窗玻璃、单层客车最前部不提供驾驶员视野的上部窗玻璃等。
必要时,能够使驾驶员完整观察到GB 15084要求的间接视野装置,并获得符合要求的视野的玻璃上的区域。
a) 对四轮以上的车辆,通过左右前车轮及后车轮各自的设计中心点连接线的垂直平分线;
b) 对三轮车辆,连接左右后(前)车轮的设计巾心点的线的中点和前(后)轮设计中心点的直线;
通过驾驶员座位R点,且在R点所在的水平面,与车辆中心面平行的轴。+X为车辆的后方向,-X为车辆的前方向。
通过驾驶员座位R点,且在R点所在的水平面,与X轴垂直的轴。+Y为车辆行驶方向的右侧,-Y为车辆行驶方向的左侧。
通过驾驶员座位R点,且在R点所在的垂直面,与X轴及Y轴垂直的轴。+Z为车辆的上方向,-Z为车辆的下方向。
4.1 按生产加工工艺和/或材料,机动车玻璃分为夹层安全玻璃、钢化安全玻璃、安全中空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刚性塑料玻璃和贴膜玻璃。
5.1.1 夹层安全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和钢化安全玻璃适用于机动车的任何部位,当钢化安全玻璃用于前风窗时,只适用于设计时速低于40km/h的车辆;安全中空玻璃和刚性塑料玻璃适用于前风窗以外任何部位。
5.1.2 用于贴膜玻璃基片的夹层安全玻璃、钢化安全玻璃或安全中空玻璃应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
5.1.3 机动车玻璃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视野安全要求、强度安全要求、破坏安全要求和环境耐久性安全要求。
5.2.1.1 前风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1的规定。前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70%。
5.2.1.2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的前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除外)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
5.2.2.1 前风窗玻璃的副像偏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车窗洞口向内100mm区域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的部分,副像偏离最大值应不大于25′。
5.2.2.2 车窗洞口向内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区域不做检查,该区域不能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对于在中心部位有分隔柱的前风窗玻璃,邻接分隔柱的35mm区域不做检查。
5.2.3.1 前风窗玻璃的光畸变应符合表3的规定。车窗洞口向内100mm区域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的部分,光畸变最大值应不大于6′。
5.2.3.2 车窗洞口向内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区域不做检查,该区域不能进入Ⅰ区或扩展后的A区;对于在中心部位有分隔柱的前风窗玻璃,邻接分隔柱的35mm区域不做检查。
5.3.1.1 对于前风窗用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前风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和刚性塑料玻璃,试验后试样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1.2 前风窗玻璃厚度大于或等于7mm时,不需进行人头模型冲击试验。对于抬头显示风窗玻璃制品,以最薄公称厚度为准。
5.3.1.3 对于刚性塑料玻璃,当制品面积小于200cm2且外接圆半径小于7.5cm时,不需进行人头模型冲击试验。
c) 冲击面反侧剥落碎片的总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对于抬头显示风窗玻璃,冲击面反侧剥落碎片的总质量应符合制品最薄处公称厚度在表5中所对应的碎片质量要求。
钢化安全玻璃碎片状态应符合下列a)~c)的规定。试样边缘20mm范围内以及以冲击点为圆心、以75mm为半径的圆内为非评价区。除去非评价区后,如果试样的评价区内不能完整包含50mm×50mm的正方形评价框时,碎片状态应符合下列b)和c)的规定。
c) 不应有长度超过100mm的长条碎片。对于长度不大于100mm的长条碎片,其端部不应是尖角状。当长条碎片的一端进入试样边缘20mm范围时,该碎片或其延长线与边缘形成的角度应不大于45°。
5.4.3.1 对于塑玻复合材料和贴膜玻璃,试验后试样不应出现软化、胶粘、龟裂或其他可视缺陷。
5.4.3.2 对于刚性塑料玻璃,试验后试样不应出现软化、胶粘、龟裂或其他可视缺陷。对于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刚性塑料玻璃,侵蚀后需进行划格试验,划格试验切割值等级应为Gt1或Gt0。
对于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试验后试样允许有裂口存在,但超出原边15mm、新切边25mm或超出裂口10mm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或其他可视缺陷。
5.5.3.1 对于前风窗及驾驶员视区部位用贴膜玻璃,试验后试样除应符合GB/T 31849—2015中5.1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5.2.1的规定。
5.5.3.2 对于前风窗及驾驶员视区部位用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试验后试样应同时符合下列a)和b)的规定;对于其他部位用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试验后试样应符合b)的规定:
a) 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应不小于95%,且试验后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70%;
对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用刚性塑料玻璃应同时符合下列a)~c)的要求;对于其他部位用刚性塑料玻璃应符合c)的要求:
a) 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应不小于95%,且试验后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70%;
如果检验项目对试样性能不产生影响,则该试样可以用来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当用特制试验片进行试验时,试验片应是与制品同厚度、同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按GB/T 513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以制品为试样时,测量试验区较平部位;对于抬头显示风窗玻璃制品,测量试验区较平、较厚部位。
按GB/T 513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当车窗洞口的位置不能在前风窗玻璃表面明示时,以前风窗玻璃边缘为准。
按GB/T 513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当车窗洞口的位置不能在前风窗玻璃表面明示时,以前风窗玻璃边缘为准。
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夹层安全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及安全中空玻璃进行无减速测定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对刚性塑料玻璃进行带减速测定的人头模型冲击试验。
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中,刚性塑料玻璃只进行低温试验。
按GB/T 5137.3规定的方法对塑玻复合材料和刚性塑料玻璃进行试验。按GB/T 31849—2015中6.13规定的方法对贴膜玻璃进行试验。
按GB/T 5137.5中规定的方法对塑玻复合材料进行浸泡法试验,对刚性塑料玻璃进行浸泡法和负重法试验。按GB/T 31849—2015中6.11规定的方法对贴膜玻璃进行试验。
按GB/T 5137.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0mm的制品,可以采用制品待磨面材料制成的平型试验片为试样,试样待磨表面状态应与制品相同。对于贴膜玻璃,将100mm×100mm的膜装贴在同样尺寸可见光透射比为(89±1)%的3mm平板玻璃上制成试样,样品数量为3块。试验的装置器具和程序应符合GB/T 5137.1的规定。所磨表面为贴膜面,转数为100r。
按GB/T 5137.3规定的方法对夹层安全玻璃和塑玻复合材料进行试验,并计算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按GB/T 31849—2015中6.10规定的方法对贴膜玻璃进行试验。
按GB/T 513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计算刚性塑料玻璃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按GB/T 5137.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并计算试验后可见光透射比与试验前可见光透射比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本附录规定了与V点及O点相关的前风窗玻璃试验区的确定方法,适用于左驾驶盘的车辆,对右驾驶盘的车辆,调换Y轴的正负方向即可适用。
V点适用于M1类及N1类车的试验区A和试验区B的确定。V点的位置用以驾驶员座位R点作为原点的三元直角坐标系XYZ轴表示。表A.1表示设计靠背角度25°时的V点坐标;表A.2表示设计靠背角度不是25°时,对于各个V点XZ坐标应进行的修正值。
O点适用于N类和M类中除M1类以外的车的试验区I的确定。O点是通过方向盘的中心,且位于平行于车辆中心面的垂直平面内,从驾驶员座位R向上,在Z方向625mm的点。
A.4.1.1 试验区A是由以下四个平面包围的前风窗玻璃外表面的区域,见图A.1:
a) 通过V1,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上方,且与-X轴成3°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b) 通过V2,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下方,且与-X轴成1°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c) 通过V1、V2,在-Y轴方向,且与-X轴成13°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d) 通过V1、V2,在+Y轴方向,且与-X轴成20°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扩展后的A区是指试验区A及其在前风窗玻璃外表面扩展至车辆中心面的扩展部分,以及该扩展部分与试验区A对称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部分。
A.4.1.3 对于单人中心驾驶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围成试验区A的四个面是指A.4.1.1中的a)、b)及通过V1和V2,在-X轴左右两侧并与-X轴方向成15°的两个竖直面,见图A.2。
A.4.2.1 试验区B是由以下四个平面包围的前风窗玻璃的外表面的区域:
a) 通过V1,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上方,且与-X轴成7°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的竖直面的交点记为Tr1点);
b) 通过V2,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下方,且与-X轴成5°的平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的竖直面的交点记为Tr2点);
c) 通过V1、V2,在-Y轴方向,且与—X轴成17°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d) 关于车辆中心面,与c)对称的垂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B区的基准点为以下各点,见图A.3,且各点均不应进入黑边或遮阳带区域:
A.4.2.3 缩减后的试验区B是指从满足A.4.2.1的试验区B中扣除以下区域后的试验区:
1) 位于由T5、T1、T4、T4′(玻璃外表面上T4关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线)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见图A.4;
2)由T5、T1、T4*、T4′*围成的不透明区域。T4*和T4′*分别平行于T4和T4′并外切于不透明区域。和T4*和T4′*与T5的相交的两点均不应超出以Tc(车辆中心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相交的两点之间的距离应不超过150mm。见图A.5的分图a)~c);
c) 位于由T9(通过V2,平行于Y轴,在水平面下方,且与X轴成4°角的平面与玻璃外表面交线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或当T6与T7、T8的交点超出玻璃外表面时,位于由T9、T6、前风窗玻璃外表面边缘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
d) 位于由T10(通过V1的水平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及位于由T10、T3′(玻璃外表面上T3关于车辆中心面的对称线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或当T6与T7、T8的交点超出玻璃外表面时,由T10、T3、T9及前风窗玻璃外表面边缘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及位于由T10、T3′、T9及前风窗玻璃外表面边缘围成的范围内的任何不透明区域;
e) 前风窗玻璃外表面的边缘向内25mm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该区域不能进入扩展后的A区。
A.4.3.1 试验区I是下述四个平面包围的前风窗玻璃的区域,见图A.6:
a) 通过直线OQ(通过O点、垂直于车辆中心面的水平直线)、在水平面上方并与水平面成10°的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b) 通过O点、在车辆中心面左侧并与该面成15°的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c) 车辆纵向中心面的右侧,对称于车辆中心面的Tc的对称面(如果没有车辆中心面,则对称于通过O点的车辆纵向竖直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d) 通过直线OQ,且在水平面下方,与水平面成8°的面(该面与玻璃外表面的交线 前风窗玻璃边缘或黑边内边缘向内25mm区域不应进入试验区I。
试验区I′为前风窗玻璃除去边缘或黑边内边缘向内100mm的整个区域,见图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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