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威-「ChatGPT平台」前不久,有装配员工反映,装配过程中,三相电能表的端纽盒连接片胶木容易破裂。__经过深入车间调查后,发现无论在外协厂家送检的产品里,还是在员工的装配、电校或复校过程中,都曾出现胶木破裂的现象。端纽盒采用质地较脆的胶木材料制成,如果在装配或电校时,员工操作不当,极易造成胶木震裂。__经过一次次试验后,建议公司把固定连接片底部胶木设计为加厚的弧形胶木,以减轻螺丝刀对胶木的损坏。__的建议得到了领导的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这一项技改有效地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次品率。
作为零部件检验员,对待原则问题,__寸步不让,但在处理与外协的关系时,他做到了坚持原则而又不失灵活性。
对于原则问题,__总是“爱较线年,他做过程检验时,装配线上的一些员工总是想方设法减少测试激磁电流的工序。如果减少这道工序,很可能造成电能表的电压不通电。有的员工认为,不通电现象出现的几率很小,不必在这道工序上费时费力。对此,__坚定地说,“我当检验员,要对公司的产品负责,任何人都别想着减少掉这道工序!”在__的坚持下,这道工序至今仍然保留。
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笔迹检验是通过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的两相比较进行的,而提取满足一定要求的样本笔迹是对笔迹进行比较检验的基础。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及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反映的可靠性,是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
在受理笔迹检验时常收到的笔迹样本是:交待材料、检查材料、档案材料及在问话笔录上的签名字迹等,这些笔迹的可比性、充分性一般达不到检验鉴定的需要,难以符合进行比较检验样本的质量要求。
(1)办案部门送检人对笔迹检验知识了解不多,错误地认为只要有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就可以了,文检人员会通过特定的手段及仪器就可以给出鉴定意见。
(2)有的送检人则是不知道要收集什么样的样本,把案件材料送来,提出鉴定要求后,才考虑收集嫌疑人的笔迹样本。而文检人员由于对案情不了解或者实践经验不足,在收集和补充笔迹样本的技术指导上容易出现偏差。
(3)侦查初期案情不明,材料不多,一些客观因素限制,使收集笔迹样本受到一定的制约。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送检笔迹样本材料质量不高,达不到时验要求,致使检验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并不少见。
笔迹样本是根据笔迹检验需要而收集的反映嫌疑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的文字材料。
笔迹样本的质量要求:(1)必须是嫌疑人亲笔所写;(2)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3)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4)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1)可靠性,这是样本符合质量的前提条件,经调查核实可靠的样本才能作为鉴定依据,所谓可靠性,是指它必须是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认是嫌疑人亲笔书写的笔迹。
(2)充分性,这是样本符合质量的数量的要求,是充分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必要条件,所谓充分性,是指样本应有足够数量,并是比较充分地包括了检材上一定数量的相同字或相同的偏旁部首。一般来说,笔迹样本材料愈多,愈能充分地反映检材中可能利用到的特征。同时,也只有样本数量充分,才能够暴露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使鉴定人全面利用各方面的特征,为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对于少量字、伪装笔迹和对于嫌疑人书写习惯具有多样性的笔迹检验,收集和补充到数量充分的笔迹样本尤为重要。
(3)可比性,这是样本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本条件,是评价样本质量高低的主要依据。所谓可比性,是指样本与检材笔迹在反映客体特征的范围和形成条件上尽可能相似,为检验创造良好的比较鉴定条件。笔迹样本的书写条件与特证笔迹形成条件相近,是指书写速度、字体、文件体裁、书写工具等方面尽量与检材笔迹相似。
收集案前笔迹样本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笔迹样本是根据检验需要而收集的嫌疑人的笔迹。这个定义确定了笔迹样本的两个方面内涵:一是笔迹样本是根据比较检验的需要收集的笔迹;二是笔迹样本必须是与送检物证笔迹有特定内在联系的嫌疑人笔迹。从收集和补充样本的角度分析,能够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的是该检材笔迹所涉及的案情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所以,为使鉴定人能够科学、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送检人应当向鉴定人提供有关的案情材料及包含嫌疑人自然情况相应材料,以供鉴定人在检验鉴定中分析使用。
经过对送检检材笔迹的分析,对案件情节及嫌疑人具体情况的了解,我们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分析画像,找出嫌疑人是否具有检验所需的样本的可能性,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收集样本的方法、步骤。按照笔迹样本可靠性、充分性和可比性的质量要求,有针对性地收集嫌疑人的平时样本(包括案前样本、同期样本和案后样本)、实验样本、空间分布样本。
对于要求送检人补充样本的,文检员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如果技术人员认为有必要自已去收集补充样本,则请送检单位协助。在收集样本时,一般应秘密进行,尽量避免使嫌疑人觉察,发现我们的意图,确保样本的准确、可靠。[科]
在笔迹检验鉴定工作中,只要收集到足够的案前笔迹样本,一般都能完成检验鉴定的要求,但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一些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很难收集到案前笔迹样本,因此,能否收集到高质量的案后样本或实验样本是决定检验鉴定工作成败的关键。本文就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的收集方法及其在收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一探讨,为收集笔迹样本提供一些思路。
(1)深入了解案情。了解案情主要包括案件发生的原因、具体时间、具体地理位置、嫌疑人作案方式、书写时的姿势、书写的工具、有无衬垫物等。了解案情的目的不是鉴定人根据案情作结论,而是鉴定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的研究笔迹特征变化规律,便于鉴定人准确的把握特征的特殊性[1]。
(2)深入了解书写人的文化程度。一个人的文化程度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书写情况,如书写水平、布局、字的写法等。正常情况下,文化程度高的人书写水平相对较高、布局合理、且错别字较少,书写熟练程度高。文化程度低的人书写较生硬,错别字较多,书写熟练程度低。
(3)深入了解书写人的个人特点。了解书写人职业、年龄、身体状况等,做到“眼见为实”。如果条件允许,最佳方式是在不影响书写人各方面情况下目睹书写人书写,更少地给予书写人伪装的机会。并深入了解书写人案前案后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书写人身体情况(身体受伤、精神受创伤、患病等),还包括案发到近期是否有改变书写习惯等。
笔迹样本的收集原则为:坚持以平时样本为主,实验样本为辅。不同案件的笔迹样本有多种不同的收集方法。
案后样本的收集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案发后嫌疑人日常生活中书写的文字材料,对这类材料要善于寻找和发现,特别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仔细勘验,不放过每一份物证和书证。另一种是因难以找到嫌疑人平常生活的笔迹,或者找到的笔迹数量不够,条件不好,在嫌疑人不知情的条件下,采取某种策略让嫌疑人书写的文字材料,但不是实验样本[2]。
在不暴露收集样本的意图的情况下,更要讲究样本收集的方法和策略。(1)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嫌疑人笔迹样本的收集,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其工作单位调取嫌疑人的相关材料,如案后一段r间内的个人工作总结、上交的文件报告、月工资表、有其签名的合同等;如果收集的样本不足,则可以在嫌疑人不知情情况下令其工作单位组织考试、让员工发表心得体会、上交工作计划、令嫌疑人提交会议记录等方法获取笔迹样本;(2)对于无工作单位嫌疑人笔迹样本的收集,可根据其年龄、受教育程度、从事活动、与有关联的部门调取笔迹样本。如来往信件、欠条借条、记账单、签字的支票、电话本、日记等中获取。利用此种方式提取笔迹样本必须确保获取的样本中字迹确属嫌疑人所写;(3)如果是签名笔迹检验,还可以利用询问收集嫌疑人笔迹,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该中方法收集样本时一要明确询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样本,二要增加询问量,以确保能收集足够多的笔迹样本。
在收集实验样本时需注意:收集笔迹样本人员应提前与侦查人员沟通协调,明了案情,告知侦查人员鉴定要求,熟悉嫌疑人身份等情况,从而做好收集计划,为实验样本的提取做好准备工作。
在提取实验样本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安排文件检验的专业人员在场,对嫌疑人书写时的情况进行观察,并应由办案人员监督执行,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提取实验样本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应尽量采取听写或默写的方式进行,切忌令嫌疑人抄写检材的内容,更不能拿检材原件令其抄写;(3)编写一段文字,将检材中有特征价值的字编入要写的文字中,尽量听写;(4)收集实验样本时应创造与作案时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书写,令嫌疑人回忆书写时的状态,采用相同的书写物、衬垫物、书写姿势、执笔姿势、书写速度、字体、字形、书写格式等;(5)在收集实验样本的过程中办案人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且应尽量和嫌疑人谈话、沟通,拉近心理距离,使其呈现一种放松的状态,而不至于因为情绪过于紧张而使之不能正常书写;(6)办案人员可让嫌疑人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阐明所知的案件情况,在书写时也可对嫌疑人提问,使嫌疑人组织语言写出来,这样,不但可以令嫌疑人将检材中有价值的字、词写出来,体现嫌疑人书写习惯、特征,而且能分散嫌疑人注意力,使其无法伪装书写笔迹;(7)如果物证笔迹只有签名,让嫌疑人按其平时的写法随意书写即可,但书写时要注意速度的快慢结合;(8)书写的量要多,对于重要的字、词要多写几遍,几十遍;(9)对于实验样本的收集还应采取隔时提取,即过一段时间后再令其书写,通过反复书写,不但获取大量的样本,而且可以更好地防止和分辨嫌疑人伪装书写笔迹。
在笔迹检验工作的实际工作中,一般鉴定机构都是接受委托单位收集的笔迹样本从而对检材作出检验鉴定。由于笔迹样本收集人员不了解收集样本的要求和注意事项,通常只重视收集的数量而往往忽略样本的质量,造成收集到的样本不符合笔迹检验的基本要求。如字迹不清,缺乏可比性,甚至出现收集到的样本笔迹中相同字或相同偏旁较少的情况,造成无法检验鉴定或错误鉴定的严重后果。
好的笔迹样本,应该包括嫌疑人的现实笔迹,即最近一段时间内的书写笔迹,还应包括历史不同时期的笔迹。因为一件文字类案件,往往不是同一个时期发案或检验,有些甚至几年或数十年才发现,才立案。对于这类案件,在进行笔迹鉴定的过程中通常要进行对嫌疑人几年或数十年的笔迹进行检验鉴定,以便找到书写的演变规律,才能得出正确的鉴定意见。然而现实案件工作中,经常缺乏不同时期的笔迹样本,导致无法正确分析出书写演变规律,令鉴定的工作陷入僵局[3]。
样本笔迹必须确属嫌疑人本人笔迹,才更有利于笔迹的检验。但是实际工作中,笔迹样本收集人员的粗心大意和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客观地对收集到的笔迹样本进行审核,导致送检材料样本不全是嫌疑人所写,其中另有人所写甚至多人所写。不但拖延了鉴定的时间,耗费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甚至造成错误鉴定。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极有可能使无辜的人受牵连而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严重有失法律公正;或是较大数额的经济案件,一旦误鉴,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在收集案后样本时,如果不能收集到数量多质量高的同期笔迹样本,往往要通过听写、默写等方式收集实验样本[4]。因此在收集实验样本的过程中,嫌疑人会采用各种方式故意伪装,包括改变书写速度、字体、字形、起笔位置、文字布局等特征。或者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故意伪装,只是因为被关押在看守所,询问室空间狭小,犯罪嫌疑人的书写空间、执笔空间等条件都发生了改变,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戴着沉重的手铐、脚镣等器具,使笔迹与正常笔迹相距甚远,给鉴定人员造成假象。
笔迹样本的收集也是证据收集的一种,所以在样本收集时应做到有法可依。在收集过程中,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侦查人员,技术人员,且具一定的文件检验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收集样本时,不能威胁他人、隐瞒情况或其他非法行为而达到收集目的。基于合法性需要,要对笔迹原始材料进行调查和提取,因保密或其他原因不能提取原件的要调取复印件。对于公开提取的样本笔迹要填写好相关笔录,比如笔迹样本的名称,数量,来源等都应做好记录并见证人签字加盖单位用章[5]。
(1)合法有效原则。笔迹样本的来源主要有经侦查,公诉,审判机关调取的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司法鉴定机关收取的确定为需要被检验的笔迹书写人的笔迹样本;侦查,诉讼阶段由相关机关组织书写的笔迹实验样本。
(2)原物优先原则。在提取笔迹样本过程中,应该优先提取书写人的原物笔迹样本,由于保密或其他原因无法提取原物时才采用复印,扫描,照相,组织实验提取样本等方法提取。
(3)颖疚匏鹛崛则。在提取笔迹样本过程中,应保持提取到的样本保持原貌不变,切忌在样本上添加,涂画,标注,或使样本出现新的折痕,破损,粘附等。
(4)保管严谨规范原则。笔迹样本保管的过程中,应严谨规范,笔迹样本应由专人保管,且保管在特定的环境,不能使样本有损坏有变形等。在每次移交的过程中都应有移交方和接收方的签字和盖章,使样本保管链保持完整,做到有“链”可循[6]。
侦查人员在送检移交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笔迹样本进行充分的核查,再一次确认笔迹样本是否符合笔迹检验的要求。
(1)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不能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与样本弄颠倒。特别是同一张纸上有多人字迹,要仔细区分;(2)收集的样本材料是否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3)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如果样本与检材没有可比性,则无从检验。收集的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至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或笔画,在字体、书写速度上要尽量相同;(4)样本要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只有完善了笔迹样本的审查与核对,送检的样本才具备检验价值,才能对检验鉴定打下良好的基础[7]。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是文字类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笔迹样本的收集则是笔迹鉴定有序、高效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获取数量大、质量好、满足检验需求的笔迹样本,对于笔迹的检验,甚至对案件的侦破都相当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充分发挥严谨细致的作风,努力学习积极探讨,强化思想意识,做到规范化,才能提高笔迹样本收集的能力,为鉴定工作,为案件侦破奠定基础。
[1]贾玉文.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8.181.
[2]黄燕芳.如何收集提取笔迹样本[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3,(3):85.
[3],李德营,王孔宝.浅谈笔迹样本收集中存在的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8.
[4]何学林,刘英霞.一起改变书写速度签名笔迹案件的检验启发[J].警察论丛,2015.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主要是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检材形成过程以及当时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书写人已死亡的鉴定案件中,应认真查阅案卷,详细了解检材形成时书写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心理状态、书写环境等情况。在条件许可时最好能接触相关人员,亲自询问有关文件材料形成时的细节情况。因书写人已死亡,鉴定人员了解案情更要全面客观,综合分析案件当事人的说法,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迎合案情作鉴定结论,要用辩证的观点分析案情,不偏听偏信。
对检材所用纸张、书写工具的种类以及文件排列格式等均要仔细认真分析。在准备检验前,仔细观察检材是否有反常现象,如文字布局、签名落款时间等的对应关系是否正常,如发现有不能合理解释的异常,则应引起特别注意。如某检察院检验的受理刘×诉朱×欠工程款一案,刘×持该公司业务员朱×签名的欠条一份,要求给付欠款。而朱×因交通事故已死亡,该公司对协议书不认可。刘×要求鉴定朱×签名,同时一再强调协议上的签名是朱X本人书写。在检验中发现,检材上朱X签名书写水平较高,单字笔画书写流畅自然,书写速度较快,无伪装现象。欠条系用单页白纸书写,上半部分空白,纸张发脆,有暗黄斑痕。经用文检仪检测后发现纸张字迹有消退现象。据此出具鉴定书认定签名与朱X本人字迹一致,但欠条不是一次形成,是利用有朱×签名的其他文件变造而形成。最后法庭审理时采用该结论驳回了刘X的诉讼请求。
作为专业文检人员,受理检验每一个案件首先就是确定检材是否有伪装。这就要求文检人员充分了解伪装笔迹的变化规律,不能把检材中偶尔出现的特征生搬硬套到伪装笔迹中去,更不能把伪装水平较高的笔迹当成是书写人本身的书写习惯而定性。在书写人已死亡的笔迹检验中,要特别注意书写人书写时的身体、精神、心理状况,正确分析检材中出现的异常特征。如某检察院受理的李×遗产纠纷一案,李×对其出示的前夫李×水的遗嘱存有异议,称遗嘱不是其前夫所写。检验发现,遗嘱内容是委托律师,李×水签名书写水平较低,单字笔画有抖动,有少笔画、断笔现象。李X提供的样本字迹书写水平较高,单字运笔流畅自然。比较检验时发现二者在单字笔画起收笔动作、搭配特征上相符合,同时检验中也发现部分特征存在差异。结合送检单位介绍的文件形成经过,即书写人在书写遗嘱前,突发心脏病刚刚被救醒,当时身体极度虚弱,是在病床上书写而成。据此认定二者属同一书写习惯,出具同一认定的鉴定结论。
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中,检材字迹一般较少,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必须细致地研究每一字迹所反映的特征,分析哪些是本质相同点或差异点,据此认定是否属同一人书写习惯。在一般情况下,伪装笔迹是“同在明显处,异在细微处”,伪装者只注意到易于摹仿的明显的特征,而对一些细微特征,则因自身的书写习惯和注意力的局限性被忽视。在单字书写完后,有的人习惯性地点一个小点,小点的位置与单字之间的关系也会因人而不同,这些细微特征反映书写人本人书写习惯,是本质的特征,可以加以充分运用。如某检察院在受理鉴定一起股权纠纷案中,书写人王法文已死亡,其亲属要求分割王法文生前在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拿出一份签名王法文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由于所收集的样本数量少、年度跨度较大,检材中的“王”“文”可利用特征少,检材签名整体笔压力较小,“法”的最后收笔且长翘,而样本中是下压的,所有样本中签名均习惯性点一个小点,而检材中却没有。综合分析发现的所有特征,认定“法”的最后收笔及习惯点小点是王法文本人的书写习惯,据此出具否定同一的鉴定结论,被告对该鉴定未提出异议。
对于涉及书写人已死亡的案件,收集样本要特别谨慎。要求当事人把能找到的死者生前文字尽量全部提供,检验时按书写时期分别整理,找出死者自身书写习惯的变化规律。对于收集到的样本材料一定要认真分析,要让案件当事人双方辨认确定样本,对有异议的样本宁可舍弃不用。要去伪存真,不能被当事人故意提供的虚假样本蒙蔽视线,要对每一份样本来源进行细致审查。对于只能提供少量文字的样本,要对仅有文字样本特征进行多层次分析,充分利用样本反映出的每一个信息,多渠道、全方位选用特征,分析出书写人固有的书写习惯。对于此类案件样本,有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人员应同办案人员一起深入实际,协助收集,以确保收集到真实可靠、有比对条件的样本。
对于书写人已死亡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样本又得不到书写人辨认,因此,对检材与所选用样本笔迹要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比对。在正确掌握检材与样本各自一般特征及局部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比对,要对二者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作出判断,并对二者笔迹特征进行综合分析。不能机械地用特征点的数量加以比对,而要分清特征点是否属本质的,是否是同一人书写习惯及非同一人书写习惯上本质的相同点或不同点,要对那些非本质的相同点或差异点作出科学解释。鉴定涉及书写人死亡的文检案件,决不能单纯讲求办案效率,而忽略科学公正原则,鉴定人员要重复多次检验,必要时可以进行科学实验。
一是案件检材要使用原件。只有使用原件才能发现细微特征,才易于排除各种伪装方式,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笔迹,指各个人所写的字所特有的形体特点一指手迹。不同的人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笔迹,它能反映不同书写者的特征。生理、心理因素甚至身体外表都会对笔迹有影响。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手写文字检验日益减少,少量的手写文字鉴定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尤其签名更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程序,因而检验签名笔迹鉴定占很大比重。近年来,受理的文书检验案件中,少量文字鉴定占93%以上,其中签名笔迹检验约占90.5%,而伪造或摹仿“签名”约占9.9%。摹仿签名笔迹检验是笔迹检验中相对比较难的一类检验。因为摹仿笔迹是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抵制自己固有的书写动作,不断地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推动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点。
形快实慢,就是快笔的形态,慢笔的动作,或者连笔强,运笔慢。尤其是连笔,既不同于正常的连笔,又不同于伪装的连笔,正常的连笔是快速的,属于自如型;伪装的连笔是慢速完成的,属于强化型。而摹仿的连笔是形快实慢,具体形态,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形快实慢现象多出现在横折笔划,或者快速书写的上下笔划连接的过渡部位。
连笔特征的特殊性较强,是个人书写活动中的高难动作,最能反映个人的书写水平和特点,较难仿写,所以连笔特征的异常是识别签字笔记正常与否的关键。
正常的书写动作,是一个自动化的连续动作,它包括上下笔的照应,虽然落在纸上两个笔划间是中断的,但是两个笔划的书写动作是连续的,并没有中断,运笔自然流畅,有浓淡过渡,笔力有轻有重,有快有慢,有一定的节奏变化。而摹仿签名,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书写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书写动作不协调,签名的某些主要笔划呈现粗细不均、转变浓淡不均、上下笔划间照应关系矛盾、运笔无轻无重、无快无慢、缺乏节奏变化,特别是勾、挑、连笔不是快速轻提而是环转、拖送而成,没有笔锋。
此外,摹仿笔迹还有中途停顿、修饰重描、笔画抖动和弯曲等特点。摹仿签名时,由于被摹仿的签名大都是快速书写的行草体字,摹仿人短时间内难于掌握,仿写时边看边写或边看边描,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现象,一些不应停笔的部位出现停笔,局部笔划变粗,有的笔划还出现另起笔。当摹仿人发现仿写走样时,还要进行改、描、添、涂,以便仿写的签名更加“真实”。这种停顿重描现象常反映在笔划的开头、结尾的有意增补或延伸笔划,或者通过修饰重描改变笔划转换角度。
有时在一份材料中同时出现上述特点,有时可能出现一个或几个特点不等,为此,在检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特别应注意分析连笔特征,从起笔到收笔进程中所表现出的点划形态和力度特点。检验时,要求送检的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以便了解检验材料与样本的笔迹的形成条件。要注意连笔异常所体现的部位,分析其成因,与样本笔迹材料相比对,看总体书写水平是否相一致,如果检验材料笔迹的书写水平明显超过同时期的样本笔迹,那么模仿的可能性就较大。
对于签名笔记的检验,不能就事论事,要关于运用签名案件特有的条件,来充实和验证检验初期所做出的判断是否正确,联系真实的案情,了解是否存在具体的摹仿条件,从客观上论证摹仿的客观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摹仿的具体条件,就会暴露出摹仿签名判断的根据不充足,促使检验人员再思考,避免可能发生的失误。
工具痕迹是基层公安机关日常案件现场常见的一类痕迹物证,工具痕迹检验鉴定对于认定作案工具、澄清犯罪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工具痕迹检验难度大,实际工作中利用率却不高。工具痕迹检验的难点在于用作分析、比对检验从而得出鉴定意见的样本的质量决定检验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以及证明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梳理工具痕迹检验鉴定样本使用需要注意的事项和问题,规范收集、制作、使用样本的程序和方法是提高工具痕迹利用率的当务之急。
样本就是研究中实际观测或调查的一部分个体,研究对象的全部称为总体。工具痕迹检验中的样本是供鉴定对照、比较用的已识物,是痕迹检验鉴定人员有目的地进行侦查、调查活动后所获得的,称为比对样本。工具痕迹检验鉴定是依据同一认定原理,通过对先后出现的工具遗留的特征反映体进行检验,解决先后出现的工具是否同一的认识方法。其中先出现的工具即被寻找工具,后出现的工具即受审查工具;先出现的工具的特征反映体即物证,受审查工具的特征反映体即样本,是鉴定用的比对材料。工具痕迹鉴定样本多数是实验样本。即用嫌疑工具可能留痕部位,在适当材料上模拟现场痕迹形成的动作进行实验,有目的地制作出来的痕迹称为工具痕迹实验样本。有时在发案后,因某种原因工具严重磨损变形,或某人有持工具作案的嫌疑,但是找不到作案工具而失去了直接用工具制作样本的可能性,就要设法寻找遗留样本,即作案工具在发案前或发案后不久遗留在其他物体上的痕迹,可以利用该痕迹作为比对现场痕迹的样本,称之为遗留样本。
工具痕迹检验是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科学可靠的鉴定意见是在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充分深入实验的基础上得来的。工具痕迹自身的多变性要求样本制作必须客观充分,避免因为样本数量的有限使片面的、偶然的因素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同时必要的样本数目是保证样本指标具有充分代表性的基本前提。
首先应当根据现场痕迹的遗留情况,安排不同的实验方案,每次实验样本,都要观察、确定两者特征的异同,对相同特征要反复实验验证确保其稳定、可靠;对差异特征要考虑能否得到解释。在几次样本中都出现的特征才能认为是工具上具有稳定性的特征,才能作为下一步比对检验时可以利用的可靠的特征。其次,要保证制作实验样本痕迹的数量,几个甚至几十个。目的是便于对几个样本痕迹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多次重复出现稳定特征的样本痕迹。这样做对于避免误用偶然因素形成的特征,保证样本质量是完全必要的。对于疑难痕迹,更要坚持反复实验,保证充分的样本数量,同时,制作实验样本的过程也是深入认识痕迹形成的有效方法。客观充分原则不仅保证样本特征的稳定性,同时,也保证样本选择在一定范围内的随机性和样本检验可重复性的要求,是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重要保证。
工具痕迹检验难度大的重要原因是工具痕迹具有多变性。不同工具会形成不同的痕迹;同种工具的不同部位也会形成多种痕迹;同一工具的同一部位因为动作不同也会形成不同的痕迹;甚至因为受力大小和方向的改变也会形成不同的痕迹。这就要求制作痕迹样本时准确分析工具与客体的接触部位以及作用力的方式、大小、作用点等,才能保证样本和检材具有比对价值。准确性主要体现在,首先选择适当的实验样本材料,原则上要选择与F场承受客体的物理属性相同的材料。应该选择软硬度适当、干湿接近、物质结构、塑性适合、材料表面光洁度相同或相近。这样制作的样本没有增加或消失特征,才能真实反映工具接触部位的特征。其次是持械动作要准确。持械破坏动作影响痕迹的种类也影响特征的质量。例如按压与打击都形成凹陷痕迹,但是痕迹形成机理不同,特征反映也会有所区别。还有受力大小、方向、角度要一致;如垂直打击形成凹陷痕迹,倾斜打击就有线条状痕迹,当近似平行打击时痕迹反映以线条痕迹为主,单一线痕的宽度、深度以及线痕间距、线痕总体数量、宽窄都会有变化。最后是嫌疑工具接触部位必须准确。工具可能留痕的部位很多,留痕部位的随机性很大。例如,钢丝钳剪切形成钳剪断头,我们要考虑上刃、下刃、里刃、外刃,还要考虑位于刃口的前端、中部还是后部等,只有认真分析、准确定位才能制作出好的样本。
综上所述,要保证工具痕迹鉴定样本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提高工具痕迹的利用率,就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充分等要素,除此以外工具痕迹样本的使用还应遵守独立原则、合法原则等收集使用证据的一般原则。同时基层公安机关工具痕迹技术人员也要随时掌握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有的放矢、从容布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具检验工作的开展,才能给侦查破案的破解提供更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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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前言:作为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足迹对案件诉讼、侦破都可起到主要作用。我国近年来刑事技术发展中,强调在足迹检验中将鞋底磨损特征引入其中,其可解决传统形象特征检验的难题,为足迹检验提供参考。但如充分发挥鞋底磨损特征的优势,仍是困扰大多侦查工作人员的难题。因此,本文对鞋底磨损特征在足迹检验中的应用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鞋底磨损,首先从其形成看,主要表现为人在行走过程中,支撑脚在地面形成足迹。若支撑脚保持落地状态,此时鞋跟部后会在接触地面中产生摩擦与碰撞,在脚滚动碾压下,鞋会处于挤压、伸展与收缩等状态,而起脚时,鞋底掌部与地面保持滑动趋势,会产生一定的摩擦力。在这种摩擦力作用下,鞋底磨损由此产生。这种磨损面积会在穿用时间增加的情况下不断增大,特别足底部位,磨损程度更为明显。从鞋底磨损特征看,表现在磨损大小、磨损形状、磨损程度以及磨损痕迹位等方面。对于这些鞋底磨损特征,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特殊性特征。其中稳定性特点的产生,主要因人体生理功能、形态结构是决定磨损特征的关键所在,且人在行走运动中,运步方式与运动习惯都有一定的稳定。而特殊性特点上,不同人在生活习惯、职业特征、生活环境以及生理结构上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鞋底磨损痕迹位置、大小与形状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便为鞋底磨损特征的特殊性[1]。
人在行走或运动过程中,不同的鞋底部位都会接触地面,但在接触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异,其是造成不同磨损特征在鞋底各部位产生的主要原因。通常鞋底出现的伤痕、残缺、裂缝或缺损等磨损形态,都会以不同大小、形状在地面中显示出来,这就为现场足迹检验提供依据。具体检验鉴定中,需判断现场足迹的大小、形状是否接近于嫌疑鞋鞋底相同部位,在此基础上科学论证鞋底特征的质量,推测鉴定结果,为侦查工作提供参考。
鞋底磨损特征应用于足迹检验中,通常会受不同类型鞋印影响,如鞋底结构大小、花纹类型、材料的软硬等都可能产生不同类型,这样在检验认定中将面临极大的难题。这就要求在足迹检验中,采取相应的策略,具体包括:第一,根据鞋印种选择类似材料的鞋子。以当前较多案件侦查为例,在现场中发现留下的为皮鞋印痕,通过左脚鞋印可发现,前掌磨损程度较为严重且存在稍偏外落脚现象。此时便可对刑侦部门提供的鞋子进行检验,需注意的是尽管刑侦部门提供的可能为其他类型鞋子,如布鞋等,但在足迹鉴定中仍可通过磨损面、重力面的判断,得到鉴定结果,仅需利用“磨损特征”鉴定技术,便可判断不同部位的磨损特征,最终发现,布鞋与皮鞋所表现出的磨损特征相近,能够断定两双鞋为同一人所有。
第二,通过足迹压痕与磨损痕迹的结合鉴定足迹。一般鞋底形状、鞋底材料以及鞋子新旧等都会对足迹磨损特征带来较大影响,且不同类型鞋子形成的足迹所反映的足迹磨损特征也有明显差异。这就要求在足迹检验中,对磨损特征存在的变化问题充分考虑。且注意足迹压痕特征、鞋底磨损部位本身具有一致性特征,所以可利用鞋底磨损特征,对压痕特征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后的足迹压痕特征,鉴定不同类型鞋子形成的足迹。除此之外,检验鉴定中,也需对制作好鞋印样本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如样本制作中,尽可能使鞋底材料对检验带来的影响得以控制,且在鞋子类型选择中尽可能与现场鞋印材料保持接近,这样才能为足迹检验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2]。
鞋底磨损特征应用于足迹检验中,对侦察范围的划定、侦查工作方向的确定都可起到突出作用,为案件的侦破补充较多证据。但需注意应用中也有较多注意事项,如在鞋底磨损特征判定中应做到“吃透”,其强调仔细观察现场鞋印,并对鞋印大小、位置以及形状等准确测量。再如,现场检验中,要求对现场情况全面了解,收集更多可用于案件侦破的材料,如鞋印遗留的所有部位、鞋印与其他物证关系等,使鉴定结论更为准确。另外,鞋底磨损特征很容易在较多外界环境因素影响下出现改变,此时要求充分分析其他足迹特征,如在具有较好形象特征条件情况下,可考虑将磨损特征作为辅鉴定材料,以此使足迹检验结果精确度得以提高[3]。
结论:鞋底磨损特征的应用为足迹检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实际应用鞋底磨损特征中,应正确认识鞋底磨损形成的过程以及主要特征,保证其在足迹检验中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如直接磨损形象特征的应用、足迹压痕与磨损痕迹的结合等。同时,应注意在足迹检验中,需做到搜集更多有价值材料,尽可能减少外部因素对鞋底磨损特征的影响,这样才能推动足迹检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就汉字的签名而言,字数少是其一大特色。国人的汉字签名,除少数民族同胞的姓名在音译汉后字数相对较多外,一般签名字数在四个以内,尤其以二、三个字占到很大比例,显而易见,字数少,特征量少,重复再现率低,无言语性特征,本身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信息量有限或者不够充分。这些客观因素无疑增添了签名笔迹鉴定的难度。不过签名又有自己的特点,即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人们在最初学写字的时候,就开始学写自己的名字,随着年龄的增长,书写技能得到了不断提高,签名的熟练程度也随之增强。还有的人根据自己的兴趣、性格和审美,刻意研究、设计自己名字的写法,从而形成了特的签名造型。伴随着这种不自觉的强化训练,自己的姓名写法逐渐成为一种条件反射储存在大脑里,一旦有外界的刺激,就通过手部的肌肉,表达在书写客体上。因此一个人的签名较其书写的一般文字来讲,有更强的稳定性。这为签名笔迹的检验提供了客观条件和科学依据。
(一)鉴定人要详细了解案情,加深对案件的宏观了解。签名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特指性强,其性质不外乎两种,即非假即真。但作为特定的笔迹,它不是一个偶然孤立的现象,它与作案人所采用的手段、书写工具及其自身的条件、作案动机之间势必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因此深入了解案情,综合作案人的年龄、知识背景、职业甚至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有助于特征价值的综合评断,便于检验人员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系统分析,为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奠定基础。
(二)切实保证样本的真实、有效和高质量。鉴定人在受理案件时,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核实样本,防止张冠李戴,特别要防止“真假样本”相互掺杂的情况,否则就很容易因为特征的“混淆”而导致鉴定结论失误。样本的收集尽可能以同期案前样本为主,兼顾历史样本的收集,这样有利于确定签名有无阶段性变异。样本的可比性程度,决定了鉴定能否细致、深入的进行,也是得出科学鉴定结论的物质保障。
(三)签名笔迹的检验,定性是关键。对签名是否正常的定性判断,是检验鉴定的前提。而正确判别签名的伪装与摹仿,必须紧紧抓住笔迹的细节特征和规律性特征。当前,许多有争议的案件主要是摹仿定性方面的分歧。围绕停顿、抖动等现象,不同的鉴定人员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对于停顿、抖动是否正常的判断必须结合特征的全面分析与挖掘,取决于检材样本之间的系统对应和检验人的努力程度,只有在全方位、多层面挖掘特征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异同点形成的原因,探究出规律性、稳定性的特征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四)全面搜集特征,认真进行综合评断。签名是一个比较固定的书写组合,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它浓缩着一个人笔迹的精髓,作为固定组合的字迹整体,签名的外形和具有特色的单字、笔画是伪装或摹仿的注意重点,其间的搭配、连接照应关系往往比较容易被摹仿者忽略。签名案件的综合评断一直都是困扰检验人员的一个难题。鉴于签名笔迹变化多端,书写特征反映不明显,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书写工具,不同的载体、衬垫物,不同的心理、生理条件等等都可能造成签名笔迹形态上的不一致。很多时候各类特征都均衡存在,如何通过“变化”这一客观存在的现象抓住签名笔迹的稳定性和特殊性就成了左右案件定论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鉴定人全面利用文件物证所暴露出的一切信息,紧密联系,相互验证,综合考虑,寻找规律性、稳定性特征,认真分析差异点形成的原因,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首先要详细了解签名笔迹形成的过程。签名发生异议,焦点很明确,要解决所争议的问题,除了鉴定人的技术水平之外,了解签名笔迹形成过程很重要。深入了解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了解检验客体的基本情况,综合嫌疑对象的年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等条件,有助于鉴定人多角度、多层次的分析研究特征的价值和进行客观的综合评断,为科学结论奠定基础。
其次要认真阅读卷宗材料,沙里淘金。签名笔迹由于它的特殊性,在许多签名笔迹检验中涉及到一些卷宗、档案等文字材料。鉴定人员要有重点细致阅读卷宗里有关材料,通过阅读可以掌握一些经办人没有提供的消息或有可能发现新的嫌疑人线索。签名笔迹,一般情况下送检单位提供的信息和样本字迹少,带来的检验难度大,这就需要鉴定人要多学多看,利用手中掌握的一切材料洞察秋毫捕捉一切有价值的信息。
再次鉴定人在收集样本时要注意区分签名笔迹样本和其它笔迹样本之间的差异,签名涉及到具体的人称,出现和使用的场合少,签名笔迹代表书写人的字体形象,必然引起书写人的注意,练习书写的时间与精力要比其它字迹要多,所以说单纯通过签名笔迹观察书写人的书写技能是不可靠的。收集样本时要尽量提供一个宽松、平和、保密的环境,鉴定人员要注意观察研究书写人由于情绪紧张、抵触心理因素和不适应环境、书写工具带来的主客观影响。除此之外,鉴定人还要确保比对样本的数量。由于签名笔迹字少,特征的重复再现率低,受外界影响变化因素多,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信息量有限,故必须在充分占有比对样本的基础上,通过反复、细致的分析研究,才能找出能够反映两者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
综上所述,签名笔迹的检验需要深入研究签名的特点,全面考虑签名的各相关因素,透彻分析检材,检验时着重把握细节特征,认真细致地加以比对,也就不难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
我国公安部明确规定了“现场必勘”,并制定了许多现场勘查操作规程。现场勘查是发现并依法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的必要途径,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具有重要意义。而现场勘查箱则是现场勘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一个功能齐全,携带便捷的现场勘查箱也有助于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有必要全面了解当前常见的现场勘查箱,在熟知其内部器材使用情况下,设计一种多功能现场勘查箱,以适应变化多样的现场。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这里明确表明了现场勘查的定义和要求,从中可以提取到,对于刑事案件现场的勘查,需要利用一定的技术以及支撑技术的设备,量化到实物就是现场勘查箱。2013 年 10 月 10 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启动刑侦研判实战研判工作会议”,公安部刑侦局刘安成局长在会议上提出了“统一组织,现场勘查,情报研判,侦查经营,整体移诉”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并于 2014 年面向全国推行了打击犯罪新机制,其中包含了“一长四必”现场勘查工作新机制(“一长”即县市区公安局长对现场勘查负总责,“四必”即现场勘查工作要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并在2015年分34期,以省为单位,对全国公安机关进行了“一长四必”现场勘查专项培训。“一长四必”新机制的实施,从“人”和“物”两个方面保障了现场勘查的数量和质量。一方面通过对现场勘查人员的培训,提升现场勘查与侦查人员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保障现场勘查的装备,提升现场勘查的质量。[1]而无论对人还是对物,都少不了现场勘查箱的存在。现场勘查箱是勘查现场的必备设备,它的应用也为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借助现场勘查箱,现场勘查人员充分利用现有痕迹检验技术,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能够有效地收集犯罪证据,从而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提高刑事刹楣ぷ餍率。借助这些信息证据可以有效分析案件性质,推导犯罪过程,从而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也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2]现场勘查的目的,是获取翔实丰富的证据来认定案情,众多侦查破案行为都是为了搜集线索、寻找案件事实真相,现场勘查箱则是获取证据的重要工具,是技术人员勘查现场不可或缺的帮手。
资料显示,2016年上半年,某市公安局全部刑事案件勘查率达95%,其中指纹提取率38%、足迹提取率44%、生物检材提取率65%,通过DNA认定破案358起。上半年全市共勘验现场4547起,检验案件2236起,获取检材7855份;其中技术破案占破案总数的29%,逐渐成为案件侦查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痕迹鉴定和DNA比对,直接破获一系列重大案件。这些重大案件破获的背后,缺少不技术的支撑,当然也包括一个功能齐备的现场勘查箱,一方面它保证了现场有效检材的发现和提取获取另一方面,另一方面,它帮助现场勘查人员做好现场保护和现场痕迹物证的固定工作,帮助侦查人员对现场有更为直观的认识,从而发现更多的线索,推动侦查工工作的顺利开展。
经查阅相关资料和到公安实战部门进行实地调研,目前,现场勘查必备的设备主要包括影像设备、足迹勘查设备、手印勘查设备、光源设备、理化检验设备等,而常用的现场勘查箱也有多种类型。
1)法医物证检验箱。主要用于人体生物检材提取存放的。其配置主要有:塑圆盒、吸液管、塑圆瓶、聚酯试管、方塑瓶、磨口玻璃瓶、药棉棒、各种型号塑料物质袋、物证瓶子、剪刀、镊子、物证标签、放大镜、汗布手套、手术器械盒子、记号笔、铅笔、橡皮、圆珠笔、铝合金手提箱。规格为(长宽高)45×27×27cm。
2)足迹快速提取箱。主要用于提取各种平面和立体足迹。其配置主要有:静电吸附器材(交直流两用)、金属镀膜黑塑布、单个足迹镀膜塑料布、静电板、灰尘固定剂、TS取迹片、灰尘取迹固定板、足迹衬底、剪刀、一次性鞋、毛巾、汗布手套、足迹比例尺、粉笔、石膏搅拌盒、石膏勺、石膏搅拌棒、塑料足迹框、快速石膏粉、铝合金手提箱等。规格为(长宽高)50×32×16cm。
3)刑事现场勘查箱。主要用于手印显现和提取。其配置主要有:无尘金粉、无尘银粉、黑色磁性粉、磁粉棒子、指纹刷、不干胶比例尺、指纹胶带、掌纹胶带、指纹捺印盒子、指纹衬底、掌纹衬底、多功能现场勘查刀、禁行标志带、剪刀、镊子、放大镜、钢卷尺、现场笔录本、圆珠笔、分规、502显现剂、定性滤纸、专用工具盒、记号笔、铅笔、铅笔刀、橡皮、物证袋、一次性帽子、一次性口罩、一次性鞋、汗布手套、乳胶手套、毛巾、铝合金手提箱等。规格为(长宽高)40×26×13cm。
4)微量物质勘查箱。主要用于发现、提取和保存各种微量物质。其配置主要有:照明放大镜、微型显微镜、手电筒、长波紫外灯、头灯、镊子、牙签、药勺、手术刀柄、单面刀片、毛刷、扁铲、磁棒、胶带、射击残留物样品盒子、剪刀、多功能勘查刀、定性滤纸、一次性注射器、生理盐水、滴管、塑料试管、载玻片、物质袋、物质瓶、一次性手套、毛巾、不干胶比例尺、铝合金箱等。规格为(长宽高)47×34×18cm。
从以上几种常见现场勘查箱的配置和公安实战部门现场勘查人员反馈的信息以及当前现场勘查的勘查箱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传统的现场勘查箱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1)功能相对单一。箱内配置主要针对简单现场和某种特定的痕迹物证,箱内结构设计不够合理、物品存放不够科学。
2)物品、试剂重复率高。多种现场勘查箱之间存在许多相同的配置,每个现场勘查箱中这种交叉重复容易带来实物和空间上的浪费,大型复杂现场携带多种勘查箱容易造成空间的浪费和物品使用的混乱不便
3)携带不便。箱体相对笨重,且多为手提式,存在着使用不顺手、携带不方便等问题。每个现场勘查箱多为为铝合金外箱,体积相对较大且为手提式。对于大型案件综合性勘查,多个手提式勘查箱移动笨重,也会损耗不必要的人力。
4)设备陈旧,不便更新。基层技术人员勘查现场基本是一个箱子用好多年,一方面,箱内有物品相对陈旧落后,无法适应当今现场要求,且不便随需调整,及时更新。另一方面,箱内有些物品使用概率低、而一些新技术所需材料物品却缺少。
究其原因是现场勘查箱整体构造以及设计几十年没有变化,而随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场勘查技术出现了许多新技术、新方法,现场勘查箱再不作改进已不适用现场勘查的新要求。[3]现场勘查设备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安部明确规定了现场勘查的要求和痕迹检验鉴定装备表;另一方面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同志这句话具体到刑事侦查中就是:现场勘查中科技是案件侦破的第一生产力。现场勘查应以先进的设备和先进技术为物质条件。而先进的设备则现场勘查箱具备的要素之一。[4]然而,现阶段我国现场勘查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陈旧。我国一些基层第一线现在使用的技术设备甚至还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伴随着这一尴尬局面的却是犯罪行为日益呈现的智能化趋势,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犯罪行为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大,落后的现场勘查设备技术面对这一切时往往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如有些现场痕迹物证必须借助某项特定技术某种特定装备才能发现和提取,又如有些物证必须通过某项特定技术某种特定装备才能加以鉴定、分析,否则即使被发现也只能是处于对案件侦破毫无意义的地位。对此有必要对当前现场勘查设备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需求分析,以此筛选出最为合理的现场勘查箱的配置组合。在此基础之上设计出一种新型现场勘查箱。
在调研的基础上筛选出现场勘查中的常用设备,并针对实战中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人员做了一份问卷调查,以此评估这些常用器材使用率,为下一步具体设计现场勘查箱打下基础。
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以及研讨分析,选取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中使用率高的常用器材(大于80%),通过适当分类把它们分在不同的可拆卸组合的功能区,将现有多个勘查箱中共有常用耗材放入同一功能区方便使用和填补,以此适应不同现场勘查的要求。
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主要有两部分组成:现场勘查箱主体和辅拉杆支撑设备以及挂钩网带等可选设备。整体上看为一种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箱体辅以可拆卸,滚轮推拉的功能,箱内为便于调整更换的泡沫结构。
1)功能齐全。首先主体部分创新性采用“四位一体”的模式,将四个功能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箱子通过扣子固定在一起。把照相、光源、手足工枪痕迹提取、灰尘痕迹提取和微量物证提取等设备放入其中,把他们科学合理的排列在功能区。四个功能区可以独立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按需要进行组合搭配。挂钩网带部分可以临时性放置物品,有效扩大可利用空间。
2)携带便捷。由传统的手提式改为手提和拉杆拖拉两用式。箱体的可拆卸组合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大案复杂现场可以用拉杆携带齐全的装备,简单现场可以手提其中一个,提高现场勘查装备携带的灵活性,提高现场勘查的便捷性。。
3)经济实用。将多种现场勘查箱内常用物品,通过合理的功能分区,科学地组合在一起,既降低了箱体材料成本,也避免了原来各箱体中各类工具、物品重复等现象,节约成本的同时降低了浪费。
4)环保灵活。箱体及其内部采用环保材料制作,具有抗摔防腐蚀能力,可以保证仪器精确性。箱内采用可更换泡沫,可以按需更换调整箱内物品,减少物品不必要的浪费,也可以及时更新换代,补充先进的装备。 3.2 组合式多功能勘查箱图纸设计
根据调研,各类勘查箱的灵活搭配,更有利于加快现场勘查的进度。虽然传统现场勘查箱内工具物品齐全,但无法适应快节奏高频率的现场勘查现状,使现场勘查进程缓慢。在咨询了相关技术人员,分析问卷调查反馈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了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的设计图纸。共分四个区域(如图1),每个区域功能各不相同。一区是照相勘查,二区是显像勘查,三区是静电勘查,四区是储物箱。
此多功能现场勘查箱,具有可拆卸的亮点,各个箱子可以自由组合,每个箱子用做不同的功能区。如此一来,现场勘查人员可以根据现场需求,灵活自主地选择并合适搭配现场勘查箱,而不用将全部的勘查箱带去现场,造成资源浪费与携带的笨重感。与此同时,单纯的多个现场勘查箱的堆叠,会使组合式勘查箱较笨重,较大的重量也会拖缓公安技术人员高效进行现场勘查的进度。于是,我们在设计图纸应用了旅行箱滚轮的设计,以减少现场勘察人员赶赴刑事现场的劳动量。
除了外观的设计,针对问卷调查的分析结果,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对组合式多功能勘查箱的内部分布进行了详细设定。如图2所示,勘查箱的第一层为照相勘查箱,里面包括单反相机、手电等。勘查箱的第二层为显像勘查箱,考虑到显像勘查所涉及到物品较多。我们准备将其设计为二分式的抽屉以方便 现场勘查人员使用,以避免各种粉末盒和化学试剂等物品的混杂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其中第一区为粉末显现去包括羽毛刷、金粉、银粉、磁性粉、胶带等;第二区为生物物证区,包括棉签、四甲基联苯胺、“502”胶,定性滤纸等。此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的第三层为静电勘查箱,里面包括静电吸附器、物证金属膜、钢卷尺,测距仪等。最后一层空间较大,我们科研小组考虑将其设计为储物箱。将现场勘查常用的吹球、皮尺、放大镜、警戒线等摆放要求不高的物品使用量较高的物品放入其中。
各个勘查箱之间的固定考虑使用镀锌不锈钢的大翻扣来完成的,具有极强的固定功能。考虑到组合式的勘查箱重量较大,我们在勘查箱四周都设有齿轮状的橡胶材质的防滑垫,以有效保护勘查箱的四周,做到现场勘查取证的安全稳定。
考虑到现场勘查有许多用量较大却又是必备常用的工具,如物证袋,物证编号牌,物证牌,一次性手套,鞋套,一次性口罩,一次性帽子等,若F场勘查人员开箱取拿又会略显拖沓麻烦,因此可以将勘查箱的背面空间利用起来,通过弹性挂网的形式将其显漏在外面。与此同时也可以在三个可拆卸的组合式勘查箱背面设置六个横向挂钩,方便现场勘查人员临时用来存放物品。而一些较大不方便携带的电镀膜、图纸也可以将其放在拉杆横网或以袋子挂在挂钩上,以解放公安技术人员的双手(如图3)。
最后,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图纸征求公安实战部门现场勘查技术员的意见并加以改进完善;根据图纸制作组合式多功能现场勘查箱样品实物;总结分析实践调研的结果,不断完善各方面构造组合,让实物来源于实战并服务于实战。
现场勘查人员工作在第一线,是案件侦查中的主力军,一个功能齐全的现场勘查箱对其而言也是必要的,但是现场勘验设备及技术的更新是一个漫长的持续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重视,不断对此加以改善,以更好的为现场勘查人员服务。
[1]韩帅,包连松.浅谈“一长四必”对侦破案件的积极影响.法制博览[J].2016(6):190.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